董事會:
第一條 董事會是集團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由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2人,董事若干人組成。
第二條 董事會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由董事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2年,董事長每屆任期4年,均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可在董事會成員中提名副董事長,被提名的副董事長需經三會聯席會議通過。
第三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Q定集團發展戰略、重大發展方針。
?。ǘQ定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計劃和工作計劃。
?。ㄈ┲贫甓雀刹?、員工激勵機制、年終利潤分配方案。
?。ㄋ模﹨f調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的生產、經營、協作關系。
?。ㄎ澹徸h對集團章程、制度的修改。
第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或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討論通過的決議、決定要通報監事會。
第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不得棄權。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七條 董事會討論決定的年度各項投資總和不能超過集團上一財政年度的盈利與上一財政年度固定資產折舊的總和。
第八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可以留用該企業上一財政年度盈利的三分之一,用于擴大再生產;若使用金額超過三分之一,需報董事會審批;若上一財政年度發生虧損,則該企業的任何投資項目均需報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 董事會負責子公司一、二把手的任免、調動。
第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主持董事會會議。
?。ǘ┌l布董事會決定。
?。ㄈz查、督促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ㄋ模┖炇鸲聲匾募?。
?。ㄎ澹┤龝撓瘯谟璧钠渌殭?。
第十七條 董事規范
?。ㄒ唬┰谄渎殭喾秶鷥刃惺箼嗔?,不得越權。
?。ǘ┎蛔约航洜I或者與其他人經營與集團同類的業務,不從事損害集團利益的活動。
?。ㄈ┎坏美寐殭嗍帐苜V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集團的財產。
?。ㄋ模┎坏门灿觅Y金或者將集團資金借貸給他人。
?。ㄎ澹┙邮鼙O事會監督。
第十八條 董事享有以下權力:
(一)審閱集團的各項業務、財務報告、月度工作總結,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二)關心本單位和全集團的生產、經營和發展,就影響企業發展的普便性、全局性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改進措施。
(三)在董事會授權或董事會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可就集團或集團成員單位的生產、經營和管理進行專題調研,并提出建議和指導意見。
(五)可免費使用公司的車輛,包括因私用車;享受存休制度;有外出學習及出國考察的資格。
(六)從私企立憲制實施起,連續或累計當選二屆以上的董事長、三屆以上的總經理、八屆以上的董事均可享受離休待遇,離休待遇原則上參照本人在職待遇。
(七)鼓勵董事(干部)的子女出國留學、外出創業,設立董事(干部)子女出國留學、外出創業基金,數額為30萬~100萬元。具體實施細則由董事會制定。
第十九條 董事成員的任免、調動需通過三會聯席會議。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